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新標準主要包括: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5%;引入逆周期超額資本要求,對商業銀行計提2.5%的留存超額資本,計提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撥備率不低于2.5%;將商業銀行杠桿率定為4%;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監管標準等等。
新標準出臺有著怎樣的背景?對比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監管指標,我們的“新標準”似乎較“嚴”,為什么要自我加壓?新監管框架下,傳統經營模式將遇到怎樣的挑戰?對實體經濟有多大影響?記者就這些問題采訪了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和業內專家。
新標準是“后危機時代”銀行轉方式的主動作為
為什么要出臺新的監管標準?
“這既是對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履行承諾,也是提升我國銀行業穩健標準的主動作為。”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國際金融危機暴露出發達國家金融體系以及金融監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按照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確定的方向,全面推進國際金融監管改革。“2010年11月召開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首爾峰會上批準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這一協議大幅提高了對銀行資本、流動性的監管標準,強化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機制。巴塞爾委員會所有成員均已承諾實施,我國作為成員國也不例外。”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取得了重大突破,整體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但總體上看我國銀行業體制、機制建設依然處于發展初期,行業風險管理的基礎并不穩固,過分倚重信貸增長、規模擴張的發展模式不盡合理,經營效率和資金配置效率尚有待提升。”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指出,新標準可以促進金融機構轉變發展方式、提高國內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這與‘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發展質量的總體要求也是一致的。早準備,盡快形成剛性約束,有助于銀行業在保持自身健康發展的同時,持續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連平認為,“這是主動作為,既接軌國際標準,也符合國情。”
“中國標準”稍嚴于“國際標準”,讓監管更具約束力
新監管標準與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存在一些差異:一是國內核心一級普通股資本充足率最低標準為5%,比第三版巴塞爾協議規定高0.5個百分點。二是巴塞爾協議提出的杠桿率監控標準為3%,而我國將杠桿率標準確定為4%。此外,第三版巴塞爾協議要求2013年初開始執行新的資本監管標準,2018年底達標;而國內新監管標準自2012年初開始實施,2016年底達標。
為什么“中國標準”比“國際標準”更嚴格、更緊迫呢?
在資本充足率與流動性監管方面,此次銀監會出臺的標準與巴塞爾協議大體一致,與國內現行的標準基本一致。“部分標準略有‘提高’,是基于國內銀行業實際為增強監管有效性的現實選擇。目前國內各類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都高于第三版巴塞爾協議規定,將最低標準從4.5%提高到5%不會對銀行產生很大壓力’。”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說,“新監管標準需要對銀行的規模擴張以及風險管控形成有效約束,否則就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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