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改委通知要求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


    時間:2011-05-05





    發改辦價檢[2011]90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對《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四條解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信息化程度提高,超市等零售交易已由原來的手工收費改為電腦按商品信息條碼計費,《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可以不再要求開架柜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使用打碼機在每件每個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簽。但是,經營者應當區分商品種類,在商品陳列柜架處,按照《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明碼標價,同時采用條形碼、電腦查詢、電子顯示屏等靈活便捷的方式明碼標價,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經營者不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第585號令實施處罰。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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