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施行。取消部分死刑罪名、醉酒駕車將受嚴厲處罰、禁止在面粉中添加“面粉增白劑”……一系列新的規定將給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百姓生產生活帶來深刻影響。
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取消死罪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自今年5月1日起,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將不會再判處死刑,我國死刑罪名將由68個減至55個。
這13項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醉酒駕車將面臨空前嚴厲處罰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5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新法還規定,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修正案兩部司法解釋出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這個將于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補充了危險駕駛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罪名,并對一些罪名作出了修改。司法解釋中補充的罪名包括:危險駕駛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虛開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食品監管瀆職罪。司法解釋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罪名,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修改為強迫勞動罪;取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修改為污染環境罪。
同樣,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還公布了《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嚴重違紀3年內禁考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重新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于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人員,最高3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規定指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規定還指出,對于其他一些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兩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包括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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