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炭法修改進入收官階段,是否強制參險存爭議


    作者:溫淑萍 席斯    時間:2011-04-27





      六年前啟動的現行《煤炭法》修改,如今只差一步。

      4月20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修改煤炭法的個別條款。此后,該修改將被遞交全國人大法工委,后者與有關部門溝通商量,再呈送法律委員會全體討論通過,一路下來預計還需要近3個月的時間。

      2005年3月,歷經一系列的礦難陣痛,有關部門終于啟動了對現行《煤炭法》的修訂,其中“死者合理賠償、礦產資源有序開采”的原則,至今才逐漸明確。

      本報獲悉,有關專家對審議條款中“煤炭企業是否被強制參加井下意外傷害保險”存在爭議,而在爭議背后,實則隱藏著煤礦企業、保險公司和煤炭管理部門各自不同的利益訴求。

      強制,還是自愿?

      據了解,現行《煤炭法》第44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擬修改為,“煤炭企業在保證職工依法參加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其糾結點就在于“可以”二字,部分專家認為,應該保持“必須”以強調企業的責任。

      知情人士透露,現行《煤炭法》1996年實行時,僅限于井下工作的人員,當時工傷保險尚未推行,適用的是強制性的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正式頒布并強制推行后,現實中煤礦的第一強制險變成了工傷保險。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無論是否為職工投保了工傷保險,只要出了事故,必須賠償比例賠償受害者,這筆賠償費用來自工傷保險基金。按目前的賠償標準,一次煤礦死亡事故,死者家屬能獲得60萬元左右的賠償。

      如果已經有強制的工傷保險,再將意外傷害保險維持為“必須”,則投保額度按20萬元算的話,死者家屬將獲得總數更高額度的賠償。反之,如果修改為“可以”,事故死者則不一定能獲得60萬以外的賠償。

      有專家認為,現在的修改是把意外傷害險變為企業自愿參與,沒有任何約束性,實際上大部分企業都從成本來考慮,基本上不參加商業的意外傷害保險。

      因此專家認為,應該在附則中增加一些約束性條款,比如通過工會集體協商等形式,為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不過,也有部分企業和法律界人士認為,目前已經有了強制性工傷保險,再強制推行商業的意外傷害保險,有無必要,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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