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用于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用于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一步促進交通運輸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國發〔2000〕3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車購稅用于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購稅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地方交通運輸重點項目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使用范圍和預算管理方式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納入交通運輸行業規劃范圍的公路含橋梁、隧道建設、公路客貨運樞紐含物流園區建設、內河水運建設以及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專項資金按項目管理,實行財政專項轉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財政預算。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主,資金管理以財政主管部門為主。
第三章項目庫管理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按照交通運輸建設規劃及交通運輸事業發展的需求,定期聯合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市]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布置項目申報工作,明確項目申報有關要求。
第七條各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申報的有關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在與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將符合條件并履行完畢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的項目上報交通運輸部。
第八條交通運輸部建立項目庫并與財政部共享。交通運輸部對地方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庫,并會同財政部通知有關省市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對“十一五”期間已安排過資金的續建項目,可由交通運輸部商財政部直接導入項目庫。
各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專項資金的省級支出項目庫,并實現支出項目的滾動管理,項目庫與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共享。
第九條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原則上五年確定一次。由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確定補助標準的基本原則,具體各類型項目的補助標準由交通運輸部制訂,報財政部核備。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補助標準的項目,由交通運輸部商財政部結合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