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公布實施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繼而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
近年來由集體土地征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和惡性案件觸動著社會敏感的神經。有關專家學者表示,我國土地管理法某些法律條文已經不能適應現實情況,無法調整征地各方的利益矛盾,亟待重新大修。據記者了解,國務院有關部門正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盡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拆遷攻防戰”向農村轉移
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提速,以及高速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加快,此前時常在城市里上演的拆遷攻防戰,如今已經更多地轉移到了農村集體土地上,農地和農房往往成為被強征或強拆的主角,觸目驚心的惡性事件頻頻見諸報端。198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和2004年進行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允許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第二次修改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次修改劃分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區別。“土地管理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需要。”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在明告訴記者,此前修訂的初衷和方向都沒有問題,但不能完全適應現實社會發展的要求。現有法律對集體土地征收缺乏有效的制約,行政機關存在執法不嚴或濫用職權等情況,客觀上造成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法律漏洞,必須加快立法或者修訂現行法律。
山西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陳晉勝說,今年 1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補償做出了具體規定。雖然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對征收農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發的各種補償費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對于征收集體土地所涉及的農村房屋如何拆遷和補償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集體土地征收四大問題突出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中突出問題之一是政府的征地范圍過寬。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朱道林說,按照國際慣例,政府只有在公共利益真正需要時才能征地,而在我國許多省市,無論是公益性用途還是商業開發,政府都可征收農民的集體土地。“此外,政府在征地過程中過多使用強制性,導致產權主體失去了產權的制約作用。盡管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的征收需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但實際上是極少數人,乃至由地方政府決定著征地與否,普通農民根本沒有發言權。”朱道林說。
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認為,征地補償過低,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力度不夠,是當前集體土地征收中普遍存在的又一癥結。征地價格很低,出讓價格卻很高。工業化和城市化帶來的土地升值,農民無法分享,完全被一些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獲得。“農民失去了土地,既沒有得到就業安置,也沒有得到社會保障,導致群眾不斷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發生,給社會穩定埋下了隱患。”蔡繼明說。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