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日前發布《保險公司委托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將除了銀行以外的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均納入可代理保險業務的范圍,拓寬了保險產品的銷售中介渠道。
“征求意見稿”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依法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等非保險類金融機構。而目前在金融機構中,只有銀行才能辦理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同時,規定所稱代理保險業務,是指金融機構接受報信公司委托,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理銷售保險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并依法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的經營活動。
“征求意見稿”規定,金融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必須具備,經其主營業務的金融監管部門認可,可以代理保險業務;具有在營業場所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代理保險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險業務管理制度等。
全國性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全國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區域性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向當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各類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時,其法人機構應當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而對保險公司委托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應當依據《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制定委托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代理機構的選擇標準、代理機構和代理業務管理、傭金標準及支付方式、信息系統建設等內容。
“征求意見稿”規定,金融機構為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其代理保險從業人員應當指導投保人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遵守中國保監會關于投保提示、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禁止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名等方面的規定。(作者:盧曉平)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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