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修法中仍然存在四個方面的爭議,希望大家能夠盡快形成共識。”原央行副行長、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在4月8日上海“首屆全球基金峰會”上作出上述表態。
吳曉靈透露,首先,在修改草案中,“證券”的定義得到了擴張,將未上市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憑證也視作證券,證券投資應當包括買賣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
爭議之二是,投資基金的范疇在修改中得到擴張。吳曉靈等人認為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權基金,對實體經濟推動作用巨大,需要有一個合法的地位。
在監管上,公募基金需要較為嚴格,需要監管部門劃定一定的投資方向。而對私募基金則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則,主要是通過合同來約定私募的投資行為。對大型私募基金的監管,也只是限于到監管機構注冊,了解其動向的程度。另外,投向二級市場的私募要相對一級市場私募基金要受到更多的監管。
爭議之三是基金治理結構的選擇,草案希望能夠通過不同形式的基金規定,確定其金融工具的性質,以享受同樣的稅制。
第四個存在爭議的部分,在于監管原則及分工。修訂小組認為,證券基金是金融投資工具。屬于資本市場投資工具的基金,應由證監會監管。而銀行、保險發起的公募基金,也由證監會監管;私募基金由銀監會、保監會監管。
而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基金、牽涉到社保的基金、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由于用到了政府和財政的資源,都要到發改委去備案。
作為基金法修改的主持人,吳曉靈表示,雖然上面幾個方面還存在不同的意見,但仍然需要將這些爭議進行更透徹的討論,才有利于最終出臺的新法更為完善。(陳哲)
來源:經濟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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