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征管法》大修“寬嚴相濟”并提


    作者:許浩    時間:2011-04-06





    時隔十年之后,《稅收征管法》再次大修。


    日前,由國家稅務總局主持起草的《稅收征管法》修訂稿已經基本完成,將于近期內上報國務院法制辦。修訂稿預計有望在2011年底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并力爭于2012年年底前通過。


    參與《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的專家認為,此次《稅收征管法》修訂,主要目的是為配合稅制改革,改變目前以間接稅為主稅制結構,大幅度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從而適應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需要而推行的征管制度配套改革。


    價稅分離模式


    減稅的話題成為今年“兩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亦在2011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繼續實行結構性減稅,依法加強稅收征管”。


    “減稅不只是個稅、增值稅等實體稅法的修訂,還要變革征管機制,這就需要對稅收程序法進行修改。”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說。作為財稅法專家的施正文參與了《稅收征管法》的修訂討論工作。


    施正文認為,目前的稅制結構,并沒有使得稅收“調節居民之間貧富差距”的功能得以實現。


    作為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稅收程序法,現行的《稅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正式實施。雖然該法經歷過兩次修改。但是,仍然延續著自1994年以來的基本框架。其特點主要是企業把作為最重要的稅收征收對象,這也是以間接稅為特點的征管制度。突出表現是稅務登記、涉稅信息采集、稅款征收措施、稅務檢查等征稅措施,主要是面向企業納稅人,這種征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過高的間接稅比重。


    “目前,間接稅收入占我國全部稅收收入的70%,包括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在內的直接稅收入占近30%。”施正文說。而發達國家的稅制結構正好與中國相反,其以直接稅為主,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超過60%。


    間接稅的特點是實行價內稅和在零售環節征稅。施正文介紹,以增值稅為例,其基本稅率為17%。雖然該稅的納稅人在名義上是商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但是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可以通過將稅款附加或合并于商品價格之中,從而將稅負向下一個環節轉嫁,消費者成為了該稅的實際繳納人,目前消費稅和營業稅也存在這種情況。


    采取“價稅分離”后,稅款將是由商品流轉最終環節的消費者承擔,企業就沒有必要通過轉讓定價來避稅了,有利于堵塞稅收漏洞。


    除此之外,施正文認為,更重要的是,“價稅分離”模式將使每一個公民切身體會到自己承擔的稅負,培養公民的公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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