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文化部公布新修訂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自4 月1 日起施行。根據《規定》,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主要包括: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根據《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批,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 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不低于100 萬元的注冊資金,其中申請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不低于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審批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根據《規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春艷
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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