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將出臺,選址分類多有爭議


    作者:于華鵬    時間:2011-03-29





      本報獲悉,由環保部牽頭修訂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已經通過國務院批準,將于近期發布。

      但標準對垃圾分類收集、垃圾焚燒廠選址和有害物的排放限制的變動,多位環保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均表示,雖然較修訂前有所改進,但仍然存在分類不清,體系不明確和選址細節不具體等問題。

      選址之難

      2009年底,廣東番禹垃圾焚燒項目因居民反對而停建,這是國內對于垃圾焚燒廠的選址,引起的最大的一次民間爭議。

      此后,對于垃圾焚燒廠的選址,各級政府和部門都十分謹慎。去年11月中旬,國家環保部科技標準司針對2001年發布的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進行修訂后公布了征求意見稿,其中對于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求進行了改動。

      根據此前標準,要求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需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規定,并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保護的要求。

      新的標準則在要求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應符合當地的城市建設規劃和區域性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的同時,添加了一條新的要求:選址應通過合法、科學的選址程序進行選擇、確定,廠址應該在對至少三個備選廠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后進行比較、確定。

      對此,標準的編制說明解釋稱,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投資和工程量巨大,因此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應當結合本地發展的長遠規劃,包括區域性環境規劃和當地的城市規劃,盡量避免可能發生的場址爭議,保護城鄉居民健康。在場址的位置確定時要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并經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應通過對生活垃圾堆存過程的惡臭、堆存過程的滲濾液、焚燒煙氣污染物、焚燒飛灰等因素對周圍環境、人群健康及其生活、生產活動的影響以及周圍居民心理接受程度的綜合評價,結合環境風險評價得出結論。

      “如果備選的這些都不理想呢?”在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總干事李波看來,新的變化雖然增加了備選廠址的選擇,但對這些廠址的前期甄選和環境論證卻沒有詳細的配套規定,更重要的是缺少公眾的“互動”環節。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也表示,對于垃圾焚燒廠的選址,重要的不是三個里面選一個,而是要對這些備選的地址進行公開的論證,選址的確定應該涉及信息的公開和公眾的參與。“首先,要出具一個備選地址的環境影響評估方案,然后要對公眾進行開放性的聽證,遺憾的是新的標準都沒有提及。”

      不僅如此,對于坊間提出的垃圾焚燒廠或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與居民區有一定的距離設定規定,新標準也沒有涉及。

      據記者了解,目前對于垃圾焚燒項目與居民區的最小邊界規定只有2008年9月,環保部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所涉及,其強調“除國家及地方法規、標準、政策禁止污染類項目選址的區域外,城市建成區;環境質量不能達到要求且無有效削減措施的區域;可能造成敏感區環境保護目標不能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區域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同時要求“新改擴建項目環境防護距離不得小于300米”。

      “邊界距離設定可以不硬性規定,因為每個地區的垃圾情況不同,產生的垃圾焚燒排放物也不同,但是選址時需要通過測定,確定一個邊界值,在此范圍內不能建焚燒廠。”李波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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