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監會將規范保險業務轉讓行為


    時間:2011-03-28





      本報訊 從3月21日起,保監會開始就《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4月11日。保監會表示,依據《保險法》起草《意見稿》的目的,是為了規范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根據《意見稿》,《保險法》第28條規定的再保險、第92條、第139條規定的保險業務轉讓,不適用《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同時,保險公司轉讓保險業務,不得違反《保險法》第89條第二款的規定。


      《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轉讓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的行為,應當經保監會批準。保監會批準保險業務轉讓協議后,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受讓方保險公司基本信息、轉讓方案概要及責任承擔等相關事宜書面告知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并須征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同意。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死亡的,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按前款規定通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根據《意見稿》,保險公司轉讓保險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訂立保險業務轉讓協議。保險業務受讓方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轉讓方保險公司依照原保險合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負有的義務。同時,保險公司轉讓保險業務,不得泄露在此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稿》規定,保險業務受讓方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七項條件,即受讓的保險業務在其業務范圍之內;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健全;償付能力充足,且受讓保險業務后,償付能力符合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在受讓業務的保單最初簽發地設有分支機構;已進行經營管理受讓業務的可行性研究;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同時,保險業務受讓方保險公司應當將受讓業務單獨設賬,獨立核算。


      根據《意見稿》,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對轉讓的保險業務的價值、合規性等方面進行評估,并應當按照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受讓業務的責任準備金進行評估,確保充分、合理。保險公司轉讓或者受讓保險業務,應當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批準;轉讓全部保險業務的,須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批準。


      《意見稿》規定,保監會批準保險業務轉讓協議后,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在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聯合公告,公告次數不得少于三次,同時在各自的互聯網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一個月。同時,保險公司違反規定進行保險業務轉讓的,由保監會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罰。

    來源: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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