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依法對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已取得預售許可和銷售現房的房地產經營者,要在公開房源時,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六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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