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不正競爭法》修訂劍指網絡亂象


    時間:2011-03-17





    被稱做“市場經濟憲法”的《反不正競爭法》自1993年頒布以來,已經實施18年了。目前,該法正在修訂中,最新版本的修訂稿已由國家工商總局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該法的修訂重點之一便是擴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范圍。針對2010年爆發的互聯網惡性競爭事件,修訂稿新增了相關的條文,將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的攻擊、干擾和控制行為,以及利用軟件外掛程序,假冒用戶實施的惡意評價等行為列入了不正當競爭手段的范圍。


    有法學專家認為,此規定界定的范圍并不能解決目前愈演愈烈的互聯網惡性競爭。3月8日,以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經濟學院院長呂忠梅教授為首的34位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提交了“關于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網絡競爭行為的議案”。該議案建議,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一章,明確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概念,并對典型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列舉。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須重新定義


    “本次議案是立足于規范網絡經濟的戰略需求。從某種程度上講,哪一個國家率先贏得了網絡,贏得了網絡經濟,就將率先贏得未來。”呂忠梅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說。2010年,互聯網仿佛成了一個沒有規則的江湖,互聯網不正當競爭層出不窮。為此,呂忠梅專門組織了一個課題組,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研究。


    參與此次議案起草的北京郵電大學文法學院教授劉德良認為,雖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稿中對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做出了規定,但是此規定界定的范圍比較窄,難以解決根本問題。修訂稿中規定,將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的攻擊、干擾和控制行為,以及利用軟件外掛程序,假冒用戶實施的惡意評價等行為列入了不正當競爭手段的范圍。


    劉德良表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手法花樣翻新,不是修訂稿中的幾種行為可以囊括進去的。”劉德良把目前互聯網上的不正當競爭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將傳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搬到了互聯網上,新瓶裝舊酒,更換了戰場,更換了方式,如蒙牛與伊利之間的“陷害門”事件。第二類是完全新型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脫離了互聯網將不復存在的一種不正當競爭。“對于第一類行為,本質上就是屬于‘商業詆毀’的范疇,可以依據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行為法》和《刑法》來解決。”劉德良說,但是第二類就是完全新型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目前缺乏法律法條的規范。


    經濟法專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師王永強也參與了此次議案的起草工作。他認為,新型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高技術性、強危害性、侵害范圍大等特點。經營者在互聯網上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借助于互聯網技術,前期隱蔽性大,并且制止起來難度大,取證也比較困難。借助于網絡的開放性與傳輸的快速性,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產生的危害能夠在極短的時間內快速擴展,從而具有強危害性。除此之外,參與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往往以消費者或用戶作為炮灰,消費者成為網絡經營者的博弈砝碼,權益更加容易遭到侵害。


    “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同于傳統領域內的競爭行為,如果不對其概念做出界定,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僅僅列出幾種形式,很快就落后于現實生活了。”劉德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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