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法》修訂草案下發各方激辯多項敏感問題


    時間:2011-03-14





    備受矚目的《基金法》修改再有新突破。近期,《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發至基金公司等相關機構,各利益相關方做出積極反應。

      一位監管層人士直言,修訂后的《基金法》將決定未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道路,接下來還將會有數次討論和修改。

      這次草案中,目前爭議較多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涉及公募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股權激勵等問題第一次在被上升到法律層面寫進草案。

      但修法的草案中涉及到的諸多敏感問題,依然在行業里引起諸多爭議。本報在采訪中發現,即使是曾經參與討論或者監管層人士也對草案修訂的法條有不同的解讀和意見。

      陽光私募的新通道

      此次的《基金法》修訂草案將“證券”的外延擴大到了包括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股權,并用單獨一章闡述“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特別規定”。

      草案第十章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管理人,應該按照規定的條件向證監會注冊,規模和人數沒有達到規定條件的管理人豁免注冊,但需向基金業協會登記。還規定,經注冊的基金管理人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獲證監會批準可從事公募業務。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非公開募集產品的管理人既包括通常所說的私募股權基金即PE,也包括發行信托產品的陽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這一點并沒有在法條中進行清晰區分。

      但是對于目前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毫無疑問意味著今后投資證券不需要再繞道信托公司。中國人民大學商法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目前的草案可理解為,注冊后的陽光私募公司將可以如同公募專戶“一對多”業務一樣,直接發行產品,不再需要借道信托公司。但是他說這并不沖突,信托平臺上的私募模式也可以繼續,“這意味著陽光私募的發展多了一條通道,道路越來越寬了”。

      修訂草案中,并沒有出現“私募”的字眼,而是將公募公司和私募公司統稱為“基金管理人”,法律的區分是按募集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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