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7號
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加強環境保護,綜合利用資源,規范鎂行業投資行為,制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鎂工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鎂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對鎂建設項目進行投資核準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安全監管等工作中要以行業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件:鎂行業準入條件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鎂行業準入條件
為加強鎂行業管理,規范生產經營秩序和投資行為,促進鎂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準入條件。
一、企業布局及規模
一新建或改擴建的鎂冶煉項目應靠近具有資源、能源優勢地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要求,符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規劃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城市市區及周邊、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和食品、藥品、電子等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新建鎂冶煉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鎂冶煉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依法通過搬遷、轉產、停產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開采鎂礦資源,應遵守《礦產資源法》等相關規定,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嚴格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進行開采,嚴禁無證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
四現有鎂冶煉企業生產能力準入規模應不低于1.5萬噸/年;改造、擴建鎂冶煉項目,生產能力應不低于2萬噸/年;新建鎂及鎂合金項目,生產能力應不低于5萬噸/年。鼓勵大中型優勢鎂冶煉企業并購小型鎂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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