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新框架解讀


    作者:夏志瓊    時間:2011-03-02





    巴塞爾協議Ⅲ是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臺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議Ⅲ出臺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有媒體報道,銀監會上報的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已于近日獲國務院批準。

      中國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

      在資本充足率方面,商業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從現行的4%上調至5%,資本充足率保持8%不變;第二,在撥備覆蓋率的基礎上,引入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經營風險,原則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按照監管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標準確定為不低于4%;第四,在現有流動性比率監管基礎上,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指標。預計杠桿率、流動性指引預計將先期發布。而撥備率仍需和財政部做最后協商。

      提高資本充足率,強化資本監管。“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監管部門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對于銀行資本的數量、質量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間,銀行業將實施更為審慎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在獲國務院批復方案中,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要求調整為5%、6%和8%。此外,新的規定還對所有銀行設置抵御經濟周期波動的超額資本,獲批方案留存超額資本2.5%,反周期超額資本0至2.5%。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需計提反周期超額資本,大多數時間反周期超額資本為0。獲批方案資本充足指標自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于2013年年底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2016年年底達標。

      執行新標準后,系統重要性銀行最低總資本充足率要求為11.5%,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0.5%。

      巴塞爾協議Ⅲ將銀行核心資本和普通股權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順應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我國銀行監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監管工具仍然是資本要求。監管部門希望通過實現新的資本監管制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銀行潛在風險造成的損失。

      銀監會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年末我國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強化監管乃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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