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15日發布《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為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成果,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悉,該通知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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