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公布了《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擬對現行專利代理制度做出一系列重要改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現行《專利代理條例》是于1991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專利法》的修正,原條例與現實情況已經嚴重脫節,制約了中國專利代理行業和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針對此次草案將對行業產生的影響,記者采訪了北京市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副所長李德山。他表示:“草案對國家、地方兩級行政管理部門對代理機構的管理權限以及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性質和職責等進行了規定,從而為中國代理行業的科學、有效管理提供了體制上的保障。”
草案明確規定了行業自律管理下的申請執業證的條件、不予頒發執業證的情形以及申請、注銷、撤銷程序,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執業證頒發進行監督;明確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設立程序;提高了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的條件。李德山認為,這些修改必將對提高代理行業的管理和服務水平起到積極的作用。
為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加入到專利代理行業,草案對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了修改,取消了“ 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條件,將“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修改為“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李德山告訴記者,高素質的代理人對于代理機構來說是至關重要的,這一修改為代理機構挑選合格的代理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對于專利代理機構的分類,草案在現有兩種類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基礎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專利代理機構,明確規定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的條件;明確了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程序;規范分支機構的設立;規范了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條件。草案在專利代理業務中增加了代理專利訴訟的有關事務,還增加了專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對有利益沖突的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提供代理服務的規定,規定了專利代理援助制度等等。李德山對記者說:“ 草案增加了代理專利訴訟的有關事務,這滿足了各類創新主體對專利代理服務的需求,同時也擴大了代理機構業務范圍,對代理機構的發展是十分有利的。”此外,草案增加了對專利代理人違法行為種類的列舉,同時,根據法律責任的不同,將處罰分為3 個層級。
對于專利代理人因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情形,草案規定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專利代理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專利代理人追償。李德山說:“ 草案對非法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機構和人員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從而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和健康發展,以及委托人的利益。”
有關專家表示,此次專利代理條例的修改,將更好地保障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促進中國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張莉)
來源: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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