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就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作了補充規定。
針對企業為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繳存企業年金的征稅問題,公告明確,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告還規定,以前年度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繳稅款也應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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