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出臺


    時間:2011-02-24





    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日前簽署第25號總局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新實施細則共38條,比修訂前少了29條,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8日,經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新《發票管理辦法》補充完善了發票管理措施,加大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調整和完善了發票管理中的行政許可。為確保新《發票管理辦法》的有效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實施細則保留現行細則條款19條,文字修改條款8條,內容修改條款5條,新增條款6條,刪除舊條款29條。


    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介紹,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對發票管理的事項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如授權省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發票的基本內容;明確了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規定了稅務機關與代開單位須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法律責任等內容;規定了發票真偽鑒定的受理單位和具體程序。實施細則還進一步明確發票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刪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內容,取消和調整了現行細則中部分關于處罰規定的條款。由于新《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因此,實施細則就公告的具體方式和內容進行了規定。


    由于新《發票管理辦法》已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對網絡發票和專業發票的管理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所以,在這次修訂中沒有對有關內容進行明確。據了解,稅務總局有關部門目前正在著手制定相關管理規定。


    據介紹,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公布前曾于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月6日在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有關部門共收集到意見100多條,部分意見在修訂中得到采納和吸收。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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