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發布


    時間:2011-02-18





    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廳局: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審計署聯合制定了《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審計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對地方審計專項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財預〔2000〕12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專項補助經費,是指中央財政為保證地方審計機關完成審計署統一組織或者授權審計項目、支持中西部地區審計機關審計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審計人員培訓以及緩解中西部地區基層審計機關經費困難等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補助經費。

      第三條 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專項申請、逐年核定、專款專用的原則。

      審計專項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各省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按照工作任務和工作計劃,提出專項經費申請,中央財政審核下達。專項經費一經下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者抵頂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審計工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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