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音像制品管理體制或變革,文化部門不再主管


    作者:李立    時間:2011-02-17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開向社會各界征集對《國務院關于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送審稿》以及《國務院關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決定送審稿》的意見。有業內人士猜測,因WTO協議相關承諾期限逼近,新修條例估計很快會出臺。

      “與現行兩個條例相比,送審稿改動很大,反映出一些明顯的體制變革。”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唐向陽等律師經研究后認為。

      出版部門統管音像制品

      按照現行條例,我國將音像制品監管分兩塊,“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復制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送審稿不再這樣表述。改為“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和發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另外,原來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音像事業的發展規劃”,也相應改為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音像業的發展規劃”。

      降低進口業務經營門檻

      經過對前后條例的逐條對比,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多位律師認為,出版管理條例送審稿降低了出版單位經營進口業務的門檻。

      如,現行條例對經營報紙、期刊的進口業務有更為嚴格的要求,規定“經營報紙、期刊進口業務的,須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指定”。而修改稿刪掉了這一內容,不再做特別的規定。

      同時,現行出版條例對經營進口業務的單位強調僅為國有獨資企業,但修改稿中強調“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即可。

      另外,就音像制品成品進口業務,送審稿也將原來的“指定”改為“批準”,即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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