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新政出臺:養老保險可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


    時間:2011-02-15





    按照該《辦法》,流動到省外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去年1月1日起,國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

      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辦理流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參保,只需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協調辦理審核、確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

      此外,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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