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部日前透露:將調整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權限,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申報。
該部公布的關于調整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權限的通知稱,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后,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此前,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先向所在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送交國家衛生部審批,由衛生部在受理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
通知要求,已獲衛生部和商務部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設置人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資總額、規模、診療科目及合資、合作期限或者籌建期限的,應當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后,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于2000年7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雙方應當具有直接和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00萬人民幣;中方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記者 曾利明)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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