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等3部委發布《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該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鐵道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審計署:
《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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