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消息在對截至2009年底現行的691件行政法規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國務院日前決定對7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107件行政法規的172個條款予以修改。
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1983年以來,國務院已對行政法規進行過4次全面清理和6次專項清理。2010年年初開始,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再次開展對行政法規的全面清理,對其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顯不相適應,或與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盡一致、不夠協調,適宜于集中一攬子“打包”廢止或修改的,提出了廢止或修改的建議。
據了解,決定廢止的7件行政法規包括:《關于各地廠礦對于法定假日工資發放辦法的決定》、《關于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管理規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此外,國務院還對部分行政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經濟社會發展新情況的表述,部分行政法規中關于征收、征用的規定,部分行政法規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名稱或條文序號不對應、不銜接的規定等作出了修改。(陳菲)
來源:中國國門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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