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近日完成對2004年頒布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實施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辦法》。
新修訂的《辦法》從總則、市場準入管理、風險管理、產品營銷與后續服務、罰則等方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進行系統性規范,促進我國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培育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的做市、定價能力,規范衍生產品的營銷行為。
《辦法》進一步擴大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衍生產品業務的范圍,鼓勵更多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利用衍生產品工具對沖自身資產負債風險。同時,監管部門可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力的不同對其具體業務模式、產品種類等資格實施差別化管理,以更有效防范經驗不足的機構涉足高風險產品,也為經營能力強的機構提供更多發展空間。
《辦法》加強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的市場風險資本約束,并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交易范疇內的衍生產品業務規模進行上限管理,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衍生產品業務中的風險意識和資本意識。
《辦法》增加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銷售和后續服務的要求。我國衍生產品市場發展時間不長,市場參與主體尚不成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公平處理好“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關系,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及市場培育和投資者教育義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產品分類和客戶分類,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充分的適合度評估,并與有真實需求背景的客戶敘做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衍生產品交易。在營銷和交易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首先選擇基礎的、簡單的、自身具備定價估值能力的衍生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清晰易懂、簡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戶進行衍生產品介紹和風險揭示,并取得客戶書面確認。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向客戶提供已交易衍生產品的市場信息,定期對與客戶交易的衍生產品進行市值重估,將市值重估的結果書面提供給客戶。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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