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試行 》(以下簡稱《辦法》)于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從200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就《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征求意見到2010年《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發布,歷經4年時間,這一方面反映出政府主管部門對公共資源產品定價的審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主管部門在不影響行業發展的情況下權衡各方利益的艱辛。
通過對比《辦法》(征求意見稿)和《辦法》,以及翻閱各機構對《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意見可以發現,有很多意見在《辦法》中被采納,體現了政府對各方意見的尊重。比如對供水設施超前建設和設施生產能力利用率的問題,《辦法》中采納了“只規定幅度”的建議,即規定在進行固定資產折舊核定時“實際供水量不低于設計供水量60%的,按照本期折舊核定;實際供水量低于設計供水量60%的,按照公式核定”;對水資源費和原水費是否進行核定的問題,《辦法》中采納了將水資源費和原水費“作為供水價格的一種行政附加,直接進入價格之中”的建議,規定“水資源費按照規定據實計入定價成本”,“原水費按購入原水的數量和原水價格計算據實計入定價成本”等。
整體來看,《辦法》在明確成本監審范圍、主體、原則和依據的基礎上,非常系統、清晰地對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的組成結構進行了描述和界定,并對各成本組成的定義、內容和計算方法進行了詳細明確;同時對部分可控的成本組成(如修理費、職工工資等)規定了上限限制,對供水企業主觀控制性較強的一些成本組成(比如管理費中的業務招待費)規定了比例核定和上限限制;最后還針對供水企業從事其他業務的情況予以了明確。《辦法》內容全面、科學、可操作性強,有利于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的實施,有利于提高公眾對城市供水企業運轉和成本組成的認識,有利于指導供水企業節約成本、提高效率,《辦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于推進公用事業改革意義重大。
與辦法一同印發的《關于做好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更凸顯了政府在推進公用事業企業成本信息公開、響應公眾監管要求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可以說,《辦法》的出臺相當于提供了城市供水價格制定標準的指南,《意見》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信息公開機制和溝通渠道,通過試點運作后的進一步修正,最終將有利于城市供水價格制定和調整的工作得到社會認同。同時,《意見》和《辦法》的發布,也讓我們看到了政府在推進公用事業改革。加強政府監管和促進公眾監督等方面的決心和誠意。
但我們也必須意識到,鑒于國內大多數供水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嚴重(比如某供水企業漏損率高于核定值,是由于管網老化嚴重又無錢更新;生產能力利用率低于《辦法》中規定的上限,是由于城市中工業企業搬遷或循環水利用率提高造成等類似現象),如果嚴格按照《辦法》對供水企業進行成本監審,可以預見,目前及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大多數供水企業的調價申請將被否決。
但供水企業事實上又是虧損的,如果長期繼續保持低價水平,供水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又該如何維持、供水安全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呢?歷史遺留問題必須要找到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如果企業繼續背負著如此沉重的負擔,一來會對企業經營管理產生嚴重不利影響,二來也會對《辦法》的執行產生障礙。
因此,解決問題的重點又將回到公用事業體制改革上來。在適用《辦法》的同時,應首先理順政企關系,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并相應建立科學的監管體制,或許這才是徹底解決行業問題的途徑。
來源:中國建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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