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 月12 日,環保部和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對外發布《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自3 月1 日起實施。這兩項國家標準均是首次發布,分別對硫酸、硝酸工業企業廢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提出了具體要求。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對于已經建成的硫酸企業,自2011 年10 月1日起至2013 年9 月30 日,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為860 毫克/立方米,自2013 年10月1 日起排放濃度限值為400 毫克/立方米。新建企業自2011 年3 月1 日起執行排放濃度限值400 毫克/立方米。《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現有企業自2013 年4 月1 日起,新建企業自2011 年3 月1 日起,大氣污染物中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為300 毫克/立方米,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為3400 立方米/噸。
硫酸和硝酸工業是化工行業中的污染物排放源。其中,硫酸行業二氧化硫年排放10 萬噸,占化工行業排放量的9% 。我國硫酸工業每年因二氧化硫排放造成經濟損失為20 億元。新標準將強制規范企業的排污行為,對于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具有重要意義。此外,兩個標準規定了水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部分地區未來執行更嚴格的排放標準提供了依據。(常君)
來源:中國石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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