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發布了今年以來的首份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就期貨糾紛案件的指定管轄和會員分級結算、結算擔保金制度創新下的司法執行進行了專門規定,對2003年發布的《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這是在“十二五”規劃開篇之際出臺的維護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司法文件。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二)》在2003年《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基礎上,對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案件的指定管轄、新的分級結算制度和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制度下保證金訴訟保全和執行、新型結算財產結算擔保金的特殊司法保護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
據了解,《規定(二)》建立了期貨市場的指定管轄制度,明確了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案件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期貨交易所是全國性期貨市場的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處于市場交易的中樞位置,承擔著組織市場交易、控制市場風險的重要職責,其制定的交易規則普遍適用于全國各地。指定管轄制度的實施,有利于提高期貨糾紛案件審判的專業性和統一性,對于維護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意義重大。至此,包括證券期貨交易所、中央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證券期貨交易組織者、中央結算機構等特殊主體的指定管轄制度已經全面確立。
此外,《規定(二)》還建立并完善了對期貨市場交易結算財產的司法保護制度,對期貨市場資金安全及制度創新給予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新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及會員分級結算制度下,《規定(二)》增加了有關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適用與現金保證金相同的保全和執行原則的規定,并明確了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資產的保全和執行原則,充分考慮了期貨保證金在不同結算層次上、不同財產形式上的訴訟保全和執行情形,進一步保障了期貨市場保證金的安全。為適應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需要,《規定(二)》新增了對結算擔保金的司法保護規定。結算擔保金是結算會員共同分擔市場結算風險的聯保資金,用于應對和化解市場的突發風險,是結算會員履約能力的重要保障。結算擔保金的司法保護制度增強了期貨市場抵御系統性風險的能力,提高了市場整體的安全性。(記者王璐報道)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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