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問題,因上海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的“無償收回”及“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規定而引發熱議。
2010年1月17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在其網站上刊登聲明,對相關條文做出澄清說明。聲明名為《關于預申請須知所載出讓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相關內容說明的通知》,稱上述“無償收回”及“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是針對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情形。對照《物權法》條文,這與其中的規定其實并無沖突。
上海非孤例
實際上,本刊記者查閱北京、廈門、珠海等地有關土地出讓合同的資料,關于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處置問題,均為意思相同的格式化表述,上海國土局的做法并非孤例。
現有法律允許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但其他類型的土地則需要報主管部門批準。所謂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情形,主要針對住宅用地以外的土地。不過,根據現有《土地管理法》規定,若為公共利益需要,住宅用地的使用權也可能被收回。
爭議中的“無償收回”或“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與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滬預申請告字第 02 號”公告中所涉及的地塊相關。這些地塊包括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及公用設施用地,在這些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一項均出現了“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或“出讓人無償收回”等內容。
這一表述迅速引發輿論反彈。在不少媒體的解讀中,這意味著,“賣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將所有土地收回來,重新再賣一次”,“若買房等于交70年租金”。這種做法,被指與《物權法》相抵觸。
上海國土局的做法并非孤例;其回應稱,所謂“無償收回”或“由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是針對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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