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科技部出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正式生效,實施4年之久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對孵化器的定義、國家級孵化器的認定標準進行了相應修訂,并強調了國家對縣域孵化器、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孵化器品牌建設等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引導。
日前,本報記者采訪了科技部火炬中心相關負責人,對新《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此次出臺新《辦法》基于孵化器內涵的不斷發展與豐富(包括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留學人員創業園、國際企業孵化器等創新載體組織),孵化器在創新型國家建設、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培養創業領軍人才中的作用與績效日趨顯現。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引導我國孵化器健康發展,提升其管理水平和創業孵化能力,進一步營造促進我國科技型創業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培養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科技部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新《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辦法》同時廢止。
問:和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做了哪些調整,為什么要作出這些調整?
答:新《辦法》共計5章25條,包括總則、主要功能與目標、國家級孵化器認定、孵化器管理、附則。相比原《辦法》,刪除 2 條,增加 7 條,修訂 6 條。總體來講,新《辦法》調整的內容體現了以下特點:
第一,將孵化器從一項專項工作提升到戰略層面。新《辦法》明確了孵化器是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源頭企業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工具,是培養產業領軍人才的有效載體,是支撐區域科學發展、優化發展的新型創新性服務組織。新《辦法》將落實自主創新戰略、人才強國戰略確定為孵化器的發展目標,強調各級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要把孵化器發展作為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業人才、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技術升級的中心環節,并應在孵化器的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支持。
第二,強調了國家對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引導。新《辦法》在18-21條明確提出鼓勵、引導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方向: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縣域孵化器的建設與發展;強調孵化器延伸服務范圍,即向前延伸鼓勵“預孵化”和向后延伸鼓勵“加速器”的建設與發展;鼓勵孵化器建立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聚集政府、高校、孵化器資源,科學引導大學生自主創業;推進孵化器品牌建設,形成一批孵化績效優異的國內外一流孵化器、區域性標桿孵化器和本地特色孵化器。
第三,強調指標設定的科學性。所有章節的修訂都是基于廣泛的調研、中國高新區協會創業中心專委會論證及孵化器統計數據,同時注意了與稅收優惠政策等文件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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