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56號文”向社會公布。通知明確鼓勵各地采用雙信封制招標,要求采用量價掛鉤,單一貨源承諾的機制,同時執行一品三劑型兩規格的招標原則。
由于上述做法均為“安徽模式”首創,且56號文實際已于同年11月中旬印發,第64屆全國藥品交易會期間,有關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政策解讀毫無懸念地成為與會企業關注點的重點。
投標和配送主體適度放開
“新規最大的變化,一是允許藥品批發企業參與競爭,二是不再單純強調由生產企業直接配送,增加了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委托經營企業配送的規定。”一位接近國務院醫改辦的官員在第64屆全國藥品交易會上,就基本藥物采購模式如是介紹。
該位官員稱,相比過去基本藥物藥品集中招標不允許藥品批發企業投標的規定,國辦發56號文有所放寬。不過,非基本藥物的招標還是按照原先的規定實施。至于配送這塊,由于56號文最終采用了市場化的方案,這將有助于避免生產企業鞭長莫及的問題,對廣大批發企業來說,是一個利好的消息,也是一個機遇。
商務部市場秩序司副司長溫再興認為,上述做法體現了公平競爭。
“不允許藥品批發企業參與基本藥物投標,這里面存在外界對藥品批發行業的諸多誤解。早先很多觀點認為藥價虛高是藥品批發企業層層加價造成的,把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完全歸咎于批發企業。事實上,這些均是不正確的看法。造成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其實是多種因素造成的。批發的優勢在于社會分工,批發企業承銷了很多生產企業的產品。應該說,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了降低流通成本的作用。”溫再興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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