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日通知稱,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財政部重新制定了《 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如下:
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等有關規定,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將黨中央、國務院對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關懷落到實處,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相關地區。具體補助范圍包括: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部10個省及遼寧、山東、福建3省不含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根據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分配與計算
第五條 專項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于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將專項資金用于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有關地區年度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等因素,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系數計算分配。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權重各占40%和60%。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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