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1月6日發布通知,明確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并且對出租房產免收租金的,免收產權所有人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通知稱,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而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該通知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自發文之日開始執行,通知標明的發文日期為2010年12月21日。(廖書敏)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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