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報道,與農村土地征地問題休戚相關的《土地管理法》修訂案,可能會在明年“兩會”之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提交。對《土地管理法》中涉及政府行政征地權的若干規定的修訂,是否能依據憲法來保護農民應得的土地權益,將事關 “十二五”期間的經濟轉型與社會發展大局。作為中國規范政府土地管理行為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的修訂,應該經過最大范圍的公示與公共討論,來讓新法真正解決多年來的土地違法征用和土地糾紛等問題。
“十二五”期間,中國計劃將通過繼續城市化和城鎮化來擴大內需、讓多數人的收入水平得到提升,從而讓外需和投資依賴型經濟平穩轉型,政府和社會一起建設一個共同富裕和公正公平的中國,這是一個理想藍圖。城市化、城鎮化的推進其實已經多年,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彈性空間,讓各級政府獲得了以沒有明確定義的“公共利益”為由頭,強行征用農民土地來獲得巨大賣地利益的機會。現實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的外衣,為各種以商業利益為目的用地項目去征用農村土地,并且拿去了工商業開發帶來的大部分土地價值收益。
對《土地管理法》中以“公共利益”為名、即可賦予各級政府行政征地權的規定,長期以來,社會各屆的普遍意見都認為要對此予以限定和修改。能夠代表“公共利益”的用地項目,首先需要滿足項目建設是為了提供公共品、是對社會進行公共服務的要求,比如,鐵路、水利工程等公共服務品,其次,任何所謂的公共服務項目,還要滿足不能是營利性項目,不存在個人或者群體商業利益在里面,才能被定為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用地需求。比如,機場、道路、發電站建設等等項目往往看起來是為了公共服務,但現實運營中,這些項目其實并不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服務項目,而是以商業營運、營利為目的的。那么這樣的項目,并不符合為了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務要求。提供“公共品”并且是“非盈利性”的用地項目無疑才是政府可以征用產權本來屬于農民集體的農村土地的合法依據。當前要修法,需要用嚴格的、明確界定的“公共”性質來替代過去模糊的“公共利益”,并以此規范各級政府的土地征地行為、化解征地糾紛。
根據憲法,中國的土地產權分為城市國有土地所有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憲法規定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完整產權,需要在《土地管理法》中得到忠誠體現。這也就意味著,雖然農村的土地所有權還不能進行交易,但是農村集體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所有人,享有對農村土地進行自主開發經營、獲得經營收益以及自主進行使用權交易的完整產權權利。現實中,只有政府進行征地后,農村建設用地才能和工商業使用者進行使用權交易,這不符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這應是修法的重點之處。國務院曾經三令五申,禁止暴力征地和暴力開發,但是此類現象在一些地方上屢禁不止。要想 “十二五”期間的城市化得以成功,《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必須得要領。(作者:郭凱)
來源:21世紀網-《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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