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為保證進出口化妝品的安全衛生質量,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日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起草了《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2011年1月8日。
辦法指出,進口化妝品成品的標簽標注應當符合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對化妝品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進行審核,對與質量有關的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檢驗。
辦法稱,進口化妝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當事人辦理退運手續。其它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檢疫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辦法強調,首次進口的免稅化妝品,應當提供供貨人出具的產品質量安全符合我國相關規定的聲明、國外官方或者有關機構頒發的自由銷售證明或者原產地證明、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安全性評估資料、產品配方等。
辦法稱,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化妝品建立風險預警與快速反應機制。進出口化妝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國內外發生化妝品質量安全問題可能影響到進出口化妝品安全時,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啟動風險預警機制,采取快速反應措施。
辦法指出,進口化妝品存在安全問題,可能或者已經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收貨人應當主動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收貨人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記錄。收貨人不主動召回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責令召回。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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