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官員就海南“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答問


    作者:王辛莉    時間:2010-12-30





    近日,國家財政部稅政司鄭建新副司長在北京就一事,接受了本網記者的專訪,回答了關于該項政策的背景意義、主要內容、國外主要做法和經驗以及相關部門的協調分工等。

      記者:該項政策出臺有何背景和意義?

      鄭建新:海南是中國最大的經濟特區和唯一的熱帶島嶼省份。建省辦經濟特區22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取得顯著成績。但由于發展起步晚,基礎差,目前海南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水平仍然較低,保護生態環境、調整經濟結構、推動科學發展的任務十分艱巨。為了充分發揮海南的區位和資源優勢,國家決定建設海南國際旅游島,將海南打造成有國際競爭力的旅游勝地。

      根據海南作為中國旅游業改革創新的試驗區的戰略定位,為了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4號文件精神,借鑒國外成熟經驗,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與海南省密切合作,通過廣泛調研、反復論證,周密設計,制定了在海南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的事實方案和管理辦法。我們認為,在海南實施這一政策,有利于提高海南作為國際旅游島在國際上的影響力,有利于擴大我國特別是海南旅游產品的國際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外國游客到海南觀光購物。同時,通過在海南實施這一政策,也會為我們將來完善我國出口退稅制度提供寶貴的實踐經驗。

      記者:該項政策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鄭建新: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下簡稱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對境外旅客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的隨身攜帶和托運出境的退稅物品,按規定退稅的政策。

      離境退稅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購物申請退稅、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退稅和集中退稅結算四個環節,境外旅客只涉及前三個環節。

      該項政策的適用對象:在中國大陸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稅,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條件:1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購物金額達到起退點,并且按規定取得退稅申請單等退稅憑證;2在離境口岸辦理離境手續,離境前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3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4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托運出境;5所購退稅物品經海關驗核并在退稅申請單上簽章;6在指定的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

      退稅物品是指國家允許攜帶出境并享受退稅政策的個人生活物品,范圍包括:服裝、鞋帽、化妝品、鐘表、首飾、電器、文具、體育用品等等,共21個大類。需要指出的是,食品、煙、酒、汽車、摩托車等是不能享受退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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