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將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辦法》還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辦法》明確要求,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30 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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