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開始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提交本次常委會的草案二審稿又做了多處修改。
工作方針“保護優先”,“有關部門”得以明確
修訂草案明確了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針:“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與修改前相比,增加了“保護優先”、“突出重點”。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介紹說,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提出,水土保持工作綜合性較強,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林業、農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經研究,修訂草案二審稿將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的“有關部門”明確為“林業、農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
原修訂草案中規定了關于單位、個人之間水土流失糾紛的解決程序,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上述糾紛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其糾紛的解決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據此,此次審議的修訂草案刪去該款。
不能恢復原功能應繳納補償費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法律責任問題。
洪虎表示,本次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規定: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進行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還增加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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