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的修訂工作已有了較大的突破。
《第一財經日報》近日從一位接近起草小組的人士處獲悉,修訂版的大致方向已基本確定,正在一些具體的細則上密集地與業內人士包括各個監管部門溝通討論。譬如,修訂小組已經數次通過銀監會創新業務部征求銀監會意見。
起草小組希望在明年兩會之前完成最終的修訂工作,以便在兩會時交由大會討論。
一權威人士告訴本報,《基金法》修訂版(下稱“修訂版”)最大的突破是將私募基金納入體系,給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修訂版明確,私募的三種募資形式為契約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業內討論已久,爭議最大的是如何對私募基金進行監管的問題,將以“備忘制”的形式解決。
只備案 不發牌
目前使用的《基金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過。由于當時私募基金涉及的上級部門較多,監管問題難以解決,最終《基金法》的范圍只涵蓋了公募基金,監管則由證監會負責,私募基金并沒有包括在內。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各種類型的私募已成為市場的重要力量。VC(風險投資基金)、PE(私募股權基金)、陽光私募甚至二級市場的非陽光私募已經是老百姓身邊的事物。但是,由于沒有從法律上予以明確身份,以及沒有明確的管理措施,這一“灰色地帶”魚龍混雜。優秀的私募已有非常成熟和先進的管理模式,但也存在大量作坊式的小型私募。
2003年,《基金法》遇到的一個較大阻礙就是監管分工,2003年《基金法》沒有解決的問題在本次修訂時愈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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