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5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日前公布,該文件是針對當前全國各地基本藥物招標采購不規范、不統一,沒有有效降低基本藥物價格,仍然存在價格虛高等問題而出臺的,旨在推進基本藥物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施,建立和規范政府辦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的規范化機制。文件要求,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包括省增補品種)實行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充分發揮集中批量采購的優勢,將招標和采購結合起來,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采購全過程,減少環節,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的生產和供應。
“指導意見”明確了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十五項措施和保障落實的五項舉措,并規定了各地的實施時間。可以預見,此次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下發、要求各省醫改領導小組直接向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直接匯報的指導意見,一定會給下一輪各地基本藥物的招標帶來革命性的變化。
1.政府將成為采購主體。目前各地基本藥物采購的主體大多為基層醫療機構,“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各省搭建省級采購平臺,確定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的采購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設采購平臺,不指定采購機構;基層醫療機構與采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托協議,負責與供應企業簽訂合同。由此可見,采購機構將成為真正的采購主體,政府將成為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需求的代言人。
2.生產企業是供貨主體,對產品供應的全過程負責。目前各省基本藥物的供貨主體大多為負責配送的商業企業,“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用量大的基本藥物生產企業是供貨主體,可自行委托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者直接配送,對被采購藥品的質量和供應負責。用量小的基本藥物的供貨主體可以是商業企業。
3.針對不同的基本藥物,采用不同的招標方式,可以采用單獨議價、邀請招標、詢價采購、定點生產的方式;鼓勵各地探索省際聯合采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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