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第12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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