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完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并已上報國務院法制辦。據參加此次修訂工作的專家透露,本次修訂是一次大修,在原有的框架內,該法內容將會發生重大變化。
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 年頒布實施。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正當競爭的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打“擦邊球”的現象越來越多,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常常鞭長莫及。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在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明確執法主體等諸多方面提高法律的震懾力。
范圍擴大
一位參與制定修訂稿的專家透露,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可以說是一次大修,其中重大變化之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范圍擴大。修訂稿豐富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此前,只有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才構成違法。
修訂稿把違法行為擴大到擅自使用域名、企業名稱、企業簡稱、字號、姓名等等行為。這意味著擴大了商業標識的保護范圍,只要有一定知名度的任何商業標識,不管是以同類還是異類的商業標識進行仿冒,只要足以引起購買者的誤認,即屬于市場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11 類行為,界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由于現實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會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而不斷翻新,而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修改需要通過嚴格程序和經歷較長時間,這致使一些不斷涌現的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納入現行法律的調整范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史際春表示,為了克服立法的滯后性,大多數國家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都規定了能夠概括全部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特征的專門條款,這種條款被稱為“一般條款”。為此,修訂稿中除了列舉一些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外,將不正當競爭行為界定為經營者違反前款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并將對“ 一般條款”的認定權授予國家工商總局。
明確執法主體
明確執法主體部門也是此次法律修訂的一大變化。根據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工商行政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如質檢、物價、衛生、建設、文化等也可以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行使監督權。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這一規定,還為此后出臺的其他法律法規留下了缺口。比如,此后制定實施的《保險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不同的監管部門,造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執法主體上的沖突。對此問題,修訂稿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本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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