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出臺新條例規范外企常駐代表機構活動


    作者:黃瑞    時間:2010-12-02





    中國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條例》界定了外國企業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并規定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參照《條例》規定進行登記管理。

      中國政府官方網站25日公布了該條例的細則。《條例》的出臺是為了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1983年3月1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將在新條例實施之日廢止。

      《條例》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指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應依照《條例》規定辦理登記。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姓名、業務范圍、駐在場所、駐在期限、外國企業名稱及其住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管理機關。

      《條例》界定了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包括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采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黃瑞)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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