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30日發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通知規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具有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等九大情形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稱,因個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確,導致無法準確計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一律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作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簡稱限售股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
一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
二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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