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總局30日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等三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通知規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 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具有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等情形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因個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確,導致無法準確計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一律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作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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