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實施辦法詳解


    時間:2010-11-29





      為規范我國國際集裝箱運輸市場價格行為,保障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運市場健康發展,交通運輸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第20條規定,實施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并制定了具體實施辦法。


    基本原則


      無船承運業務是我國國際海運市場的重要業務之一。按照《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無船承運人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的相關責任。根據其行業運輸經營特征和市場供需狀況,無船承運人應結合自身的經營成本,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提供相應的運輸服務。無船承運人須以正常、合理的運價提供服務,禁止以“零運價”、“負運價”方式承攬貨物。


    備案義務人


      依照《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中國企業法人和取得經營進出中國港口貨物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的外國企業為運價備案義務人。


    備案范圍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備案中國港口至外國基本港的出口集裝箱貨物海運運價(OceanFreight)幅度,即對外報價的上限和下限。備案的運價幅度應正常、合理,并高于與班輪公司簽約的協議運價。


      基本港是指在交通運輸部確定公布的范圍內,無船承運人提供服務的運輸船舶直接掛靠的港口。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根據企業狀況和經營范圍,自行確定運價幅度,并應按照上海航運交易所經交通運輸部備案同意的格式報備。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運價幅度,備案的公布運價幅度自受理之日起滿30日生效,但本辦法生效后首次備案的運價幅度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受理機構


      交通運輸部指定上海航運交易所為運價備案受理機構。上海航運交易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操作指南,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上海航運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涉及商業秘密的運價備案信息。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