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11月10日發布了2011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77號
【發布日期】2010-11-10
為進一步加強稀土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布《2011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
已獲得2010年稀土出口配額的企業按照下列標準申請2011年稀土出口配額: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005年以后登記注冊的企業,必須通過國家主管部門核準。
2、符合稀土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及稀土行業管理有關規定,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并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3.生產企業的稀土原料須來自國土資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礦資格的稀土開采企業。
4.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含在線監控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證明2009年和2010年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無環境違法行為且制定了環境應急預案及配套設施健全。
5.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6.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7.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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